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08號聲 請 人 日鴻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陳樟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2 號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8 年4 月3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聲請人已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聲請網路公告,經本院於108 年4 月3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裁定、本院網站公告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8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陳威志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001 │台灣高雄農│日鴻土木│台灣土地銀│033051000264│44,800元 │108年2月13日│AHC0378020│ │ │田水利會 │包工業 │行高雄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