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62號聲 請 人 白畫文新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立鍵 代 理 人 張櫻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128 號)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28 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即民國108 年5 月24日起4 個月內,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等事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等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鄭永媚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62號 │ ├──┬───┬───┬──┬───┬─────┬──────┬─────┬─┤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 帳號 │票面金額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 │ │ │ │人 │ │(新臺幣)│ │ │考│ ├──┼───┼───┼──┼───┼─────┼──────┼─────┼─┤ │001 │白畫文│莊陳碧│聯邦│075300│30,000元 │107年5月1日 │UA6211740 │ │ │ │新創股│蓮 │商業│013990│ │ │ │ │ │ │份有限│ │銀行│ │ │ │ │ │ │ │公司 │ │三民│ │ │ │ │ │ │ │鄭立鍵│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