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77號聲 請 人 江易 相 對 人 祥運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0九年五月二十一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一項所載:「資方(即祥運水產有限公司)同意依附件所示給付勞方江易109 年3 月及4 月(至4/21)工資、資遣費計64,884元。. . . 。給付方式由資方於109 年5 月28日(含)前匯入勞方薪轉帳戶. . . 。」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薪資等勞資爭議,於民國109 年5 月21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詎相對人尚未履行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內容,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調解結論,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於調解紀錄簽名,此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9 年5 月21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次調解全部資料核閱無誤。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依調解方案於109 年5 月28日以前匯款至其原薪轉帳戶,有聲請人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影本可參,是其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因此裁定如主文。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