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91號聲 請 人 林麗娟 相 對 人 寶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0九年一月二十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1.資方(即寶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於109 年3 月30日前給付勞方林麗娟. . . 為新臺幣75,652元. . . 。2.請資方依期給付上述金額,並匯入勞方. . . 薪轉帳戶完竣. . . 」之調解成立內容,於新臺幣柒萬伍仟元之範圍內,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薪資等勞資爭議,於民國109 年1 月20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詎相對人尚未履行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內容,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調解結論,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於調解紀錄簽名,此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9 年1 月20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勞資爭議調解案全部資料核閱無訛,則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