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51號原 告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蘇慧玟 訴訟代理人 曾柏錩 被 告 劉銘即展銘企業行 顧金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繼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本件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第1項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而應適用小額程序之事件,依同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惟本院將本件誤分為小額事件,應改行簡易程序後,再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民事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