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33號原 告 于宗堯 王翔立 李俊霖 何君樂 兼 上四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楊家豪 被 告 菩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月嬌 訴訟代理人 黃佩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勞動法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