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勞簡字第92號原 告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蘇慧玟 曾柏錩 被 告 劉銘即展銘企業行 顧金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繼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顧金貴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 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原告乃持本院103年司執字第000000號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9年5月1日雄院和109年司執逸字第40009號執行命令(下稱系爭扣押命令),禁止被告顧金貴在原告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對被告劉銘即展銘企業行每月應領之薪資債權三分之一或為其他處分,被告劉銘即展銘企業行亦不得對被告顧金貴清償,惟被告劉銘即展銘企業行接獲系爭扣押命令後,以被告顧金貴每月薪資未超過最低生活費1.2倍15,719元,無餘額可供扣押為由聲 明異議,然被告劉銘即展銘企業行並未檢附相關文件證明,且劉銘為顧金貴之孫,其薪資何以低於勞基法最低基本工資23,800元,是本件薪資債權是否存在實有疑義,而此不安狀態得經由確認訴訟除去,爰提起本件確認薪資債權存在訴訟。並聲明:確認被告顧金貴於109年6月起至109年12月止, 對被告劉銘即展銘企業行有10萬元之薪資債權存在。 二、被告則以:展銘企業行是負責蔬菜加工,顧金貴的工資是以現金發放,有缺人才會叫顧金貴來做,一個月工作幾天或一天作多久皆不固定,工資約幾千元到一萬元不等,收到法院扣薪命令後,顧金貴就沒有做了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經查,被告顧金貴積欠原告1,300萬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 清償,經原告持本院103年司執字第165195號債權憑證聲請 強制執行,本院乃核發系爭扣押命令,禁止被告顧金貴在原告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對被告劉銘即展銘企業行每月應領之薪資債權三分之一或為其他處分,被告劉銘即展銘企業行亦不得對被告顧金貴清償,上開扣押後債權餘額,經扣繳顧金貴應履行公法上義務,實領金額不足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 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15,719元時,劉銘即展銘企業行應以前開扣押金額範圍內之金額 用於補充差額返還顧金貴,被告劉銘即展銘企業行於109年 5月12日收受系爭扣押命令後,以被告顧金貴每月薪資未超 過最低生活費1.2倍15,719元,無餘額可供扣押為由聲明異 議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上開執行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自堪信為真實。 (二)由系爭扣押命令內容,被告顧金貴對被告劉銘即展銘企業行之薪資債權僅在超過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15,719元時 始受扣押。查本院透過稅務電子閘門調取顧金貴之財產所得明細,其於107、108年度在劉銘即展銘企業行之薪資所得均為12萬元,平均每月1萬元;又依證人李秀雲證稱:伊在展 銘企業行工作約10年,伊工作是將高麗菜、大白菜、洋蔥等蔬菜秤重包裝,伊是臨時工,沒有每天都去工作,伊薪水大概1個月1萬多元,是領現金,顧金貴是老闆的媽媽,工作內容跟伊一樣,她有時有來工作,有時沒有,今年5月到8月間好像沒有看到她來工作等語(本院勞小卷第34至35頁)。是由顧金貴之薪資所得資料及證人李秀雲之證詞,被告辯稱顧金貴之薪資未逾每月最低生活費15,719元,且顧金貴於109 年5月12日收受系爭扣押命令後即未再至展銘企業行工作等 語,並非無稽。原告雖聲請向國稅局調取展銘企業行106年 至108年財務報表,以證明展銘企業行實際支付予顧金貴之 薪資金額,然展銘企業行之財務報表並不會有個別員工之薪資,仍無法證明顧金貴之薪資為何,且由前揭顧金貴之財稅資料,可知展銘企業行申報顧金貴107、108年度薪資所得為120,000元,原告聲請調查上開證據,核無必要。又顧金貴 係按日計酬之臨時僱用人員,其工作日數不固定,而23,800元為按月計酬人員之基本工資,原告主張顧金貴薪資不得低於勞基法最低基本工資23,800元云云,亦無可採。 四、本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顧金貴之薪資超過每月最低生活費15,719元,及顧金貴於109年6月至同年12月仍受僱於被告劉銘即展銘企業行之事實,則原告請求確認被告顧金貴於109年6月起至109年12月止,對被告劉銘即展銘企業行有應扣押之 10萬元薪資債權存在,即非有理,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