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9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銘即展銘企業行等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