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3號原 告 朱國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峰鋼業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不足之工資新臺幣(下 同)13,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3,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再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元( 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原告應繳納之裁判 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末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於當事人欄位所列之被告公司名稱與後附之「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當事人欄位所列被告公司名稱之記載不符,經本院依職權查得被告公司名稱為「慶峰鋼業工程有限公司」(原告誤載為「協慶峰鋼業工程有限公司」),爰依職權更正,如兩造就當事人欄位之記載有意見,請具狀陳報,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