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46號原 告 許美滿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明勇工程有限公司、王振儒即振傑工程行、智隆工程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0,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