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20號原 告 蔡佳玲 陳思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佳立達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蔡佳玲、陳思瑀二人請求資遣 費金額各為新台幣(下同)362,334元、121,000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1,330元,惟依前開規定,各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即2,647元、887元,故原告蔡佳玲、陳思瑀應分別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23元(計算式:3,970元-2,647元=1,323 元)、443元(計算式:1,330元-887元=443元)。茲依勞動事 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