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4號原 告 曾俊霖 簡令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僕食餐飲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 告給付原告曾俊霖、簡令堯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各新臺幣(下同)105,204元、120,939元,合計226,143元,原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43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 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10元(2,430元×1/3=810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