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53號原 告 李新峰 原告與被告八德瓦斯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00,77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1,789元,惟本件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1,193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596元(計算式:31,789元-21,193元=10,5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