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62號原 告 謝松政 謝秋琴 謝佑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豐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益聯合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 元。又原告於起訴時併聲請訴訟救助,如經准許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本件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訴訟救助之聲請如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