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40號原 告 蔡燦南 陳小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佑銘律師 王國論律師 參 加 人 立誠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卓強 訴訟代理人 張世權 被 告 亞洲國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柯孫信 訴訟代理人 葉錦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被告應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一日補提繳勞工退休金」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補提繳勞工退休金」。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關於「原告陳小娟之訴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勞動法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