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71號上 訴 人 張詠承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全日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聲明第2、3項,請求給付工資、資遣費及補提繳勞工退休金共新台幣(下同)34萬8,754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5元,另上訴聲明第4項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係屬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3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