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裁定公司解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7號聲 請 人 呂孟寰 相 對 人 打狗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孟寰 當事人間請求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打狗酒業股份有限公司應予解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經營虧損,資產已大於負債,曾召開股東會討論解散乙事,但因出席股東人數未達定額無法成立,爰依公司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解散相對人等語。 二、按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公司法第11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云者,係指公司於設立登記後,開始營業,在經營中有業務不能開展之原因。如再繼續經營,必導致不能彌補之虧損之情形而言。 三、經查,聲請人持有相對人股份數為1,366,000股,占相對人 已發行股份總數4,050,000股之股份比率逾為百分之30,為 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10以上股份之股東 ,得聲請裁定解散相對人。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資產負債表等件為證;另本院依職權函詢主管機關及各股東表示意見,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109年2月24日函覆未表示同意或反對意見;各股東迄今未表示意見。本院另依職權函詢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該局在109年2月10函覆之申報書可見自108年起之銷售量可見商業經營難謂活 絡且未積極成長,並考量聲請人提出之資產負債表確有負債之情事,審酌上情認本件聲請合於首揭法條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七庭法 官 楊詠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