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283號 債 權 人 台農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櫻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