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283號 債 權 人 台農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書 債 務 人 櫻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友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貳拾萬貳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 │ │ │(新台幣) │ │ │ ├──┼──────┼──────────┼───────┤ │001 │650,000元 │109年2月11日起至清償│10% │ │ │ │日止 │ │ ├──┼──────┼──────────┼───────┤ │001 │2,000,000元 │109年2月26起至清償日│10% │ │ │ │止 │ │ ├──┼──────┼──────────┼───────┤ │001 │400,000元 │109年4月21日起至清償│10% │ │ │ │日止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