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6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348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呂季美 債 務 人 楊凱閎即凱閎室內裝潢工程行 債 務 人 楊文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參拾壹萬陸仟參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 │001 │18,245元 │109年9月15日 │2.47% │自109年10月16日起, │ │ │ │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002 │346,754元 │109年9月15日 │2.47% │自109年10月16日起, │ │ │ │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003 │95,290元 │109年9月10日 │2.5% │自109年10月11日起, │ │ │ │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004 │856,059元 │109年9月10日起│1% │自109年10月11日起至 │ │ │ │至110年3月27日│ │110年3月27日止,逾期│ │ │ │止 │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 │ │ ├───────┼────┤息百分之0.1%計算,逾│ │ │ │110年3月28日起│2.5%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 │ │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0.2%計算│ │ │ │ │ │,自民國110年3月28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 │ │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 │ │ │ │ │百分之0.25%,逾期超 │ │ │ │ │ │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年│ │ │ │ │ │息百分之0.5%計算之違│ │ │ │ │ │約金。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