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台灣麥德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艾瑞森THADDEUS S. ERICSON 上聲請人台灣麥德美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付款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一紙(台端檢附 為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