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蜜達絲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博 上聲請人蜜達絲生技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已指明「商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發票人)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 二、倘系爭票據係發票人交付受款人後始遺失;或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即「商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