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9 日
- 當事人蘇家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3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蘇家慧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李明燕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吳玉蓮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有本院108年司執字第61698號應發還之案款新臺幣(下同)746,551元、存款2,981元、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保單3張、國泰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單2張,於保誠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投保、於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已停效、於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健康保險無解約金可領取,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另債務人名下汽車已經動產擔保抵押權人拍賣取償;名下真愛食品有限公司、坤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投資為債務人獨資經營,非上市上櫃公司無法於公開市場買賣,變價不易,且債務人表示因逢非洲豬瘟訂單大量取消無獲利,顯無變價實益,若選任管理人進行變價,徒增管理人報酬而無實益,爰不予變價。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上開執行案款、存款、新光及國泰人壽保單,而執行案款746,551元、存款2,981元、新光及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現值74,769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