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顏大傑 相 對 人 陳宏林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3年9月29日、104年1月5日 、108年1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陳宏林即城宏裝潢工程行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2,160,000元、360,000元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3年9月28日、133年12 月30日、138年1月8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 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㈠債務人陳宏林即城宏裝潢工程行於民國108年1月16日向聲請人借用3,100,000元㈡相對人陳宏林於民國106年6月2日、106年11月17日向聲請人借用500,000元、200,000元,㈢ 相對人陳宏林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使用,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陳宏林自民國109年2月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 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影本、借據影本、信用卡申請書影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一:不動產標示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備考│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 │1│高雄 │鳳山 │文英 │ │857 │ │4740 │10000分 │ │ │ │ │ │ │ │ │ │ │之17 │ │ ├─┴───┴────┴────┴────┴────────┴─┴──────┴────┴──┤ │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 │ │ │ │ │ │ │ ├─┼──┼───────────────┼──────┼───────┼─────┼──┼─┤ │1│ │ │鋼筋混凝土造│二十七層: │陽台:7.82│全部│ │ │ │ │文英段857地號 │28層樓房 │52.47 │雨遮:1.7 │ │ │ │ │8408├───────────────┤ │合計:52.47 │ │ │ │ │ │ │ │ │ │ │ │ │ │ │ │建國路三段85號二十七樓 │ │ │ │ │ │ ├─┴──┴───────────────┴──────┴───────┴─────┴──┴─┤ │備註:共有部分:文英段8435建號23659.18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