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6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610號 抗 告 人 廷仲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秀珠 劉廷恩 陳怡諠 劉仲倫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9年度司票 字第2610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