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7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729號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伯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峻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峻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載有變更前、後名稱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二、表明相對人峻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經查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相對人峻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王宏義,非為王宏智,請儘速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