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國貿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Saf、Richard A. Rivkin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國貿字第3號原 告 Saf-T-Gard International Inc. 法定代理人 Richard A. Rivkin 訴訟代理人 李立普律師 葉立琦律師 原告與被告唯客爾國際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未標明幣別者同)5,771,230 元【計算式:美金200,112 元×28.84 (訴訟繫屬 日民國109 年11月27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5,771,2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22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56,737元,尚應補繳1,4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黃琬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