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建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建字第76號原 告 中菲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漢生 被 告 東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銀和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9年8月26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四、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