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359號原 告 揚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純 代 理 人 曾桂雄 被 告 邱士韜 邱蕙娟 邱鄭福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2,800元 (即分割共有物原告應有部分之拍定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570元外,尚應補繳5,379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