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抗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64號抗 告 人 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劉仲倫 抗 告 人 劉廷恩 相 對 人 怡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怡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人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陳彥霖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黃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