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抗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97號抗 告 人 陳飛比 相 對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伯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6 日本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6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尚欠新臺幣(下同)4,340,000元,惟查抗告人等陸續清償債務, 所積欠之債權額與相對人主張之本金餘額差異甚大,為此提出抗告等語。 二、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拍賣,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或清償期有無變更等情事,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非依抗告程序聲明不服(最高法院49年台抗字第244 號、58年台抗字第524 號判例要旨參照)。是以,法院就聲請拍賣抵押物之非訟事件,於普通抵押權形式上已依法登記,且所擔保之抵押債權經形式上審查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就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實質確認效力,抗告人爭執債權存否之實體法律關係,應另行起訴解決,非依抗告程序所能救濟。 三、經查: (一)、抗告人以原審裁定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相對人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10,000,000元、擔保債務人陳飛比(原名:陳怡諠)、劉仲倫以及廷仲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對相對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含借款、透支、票據及保證、擔保債權清償日期為民國136年3月23日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以為擔保,且經依法登記。嗣上開借款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等情,業據提出系爭不動產之不動產抵押權信託契約、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暨變更契約書、本票及土地建物第一類謄本等件影本為佐,核與其上開陳述相符,堪認屬實。 (二)、準此,依相對人提出之前述證據為形式審查,系爭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擔保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原裁定據此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自屬合法。至於抗告意旨指稱其有陸續清償債務,所積欠之債權額與相對人主張之本金餘額差異甚大等語,核屬實體事由,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酌,應由兩造另行訴訟途徑予以釐清解決。故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譚德周 法 官 謝琬萍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附註: 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抗告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代理人。 抗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及前項情形,應於提出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陳玫燕 附表:不動產標示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備考│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 │1│高雄 │前鎮 │臨北 │ │244 │ │74 │1分之1 │ │ ├─┴───┴────┴────┴────┴────────┴─┴──────┴────┴──┤ │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 │ │ │ │ │ │ │ ├─┼──┼───────────────┼──────┼───────┼─────┼──┼─┤ │1│304 │臨北段244地號 │磚瓦造 │一層:40.66 │ │全部│ │ │ │ │ │001層樓房 │合計:40.66 │ │ │ │ │ │ ├───────────────┤ │ │ │ │ │ │ │ │瑞南街3巷99號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