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8號聲 請 人 王仁宏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獎卿護理展望基金會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獎卿護理展望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獎卿護理展望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修改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獎卿護理展望基金會(下稱獎卿護理展望基金會)之董事長,獎卿護理展望基金會捐助章程前於民國82年12月16日報經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於82年12月24日核發法人登記證書,因業務需要,聲請人董事會決議修訂原章程如附件「修改後條文」欄所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獎卿護理展望基金會之董事長,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改後條文」欄所示,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為必要之處分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書、董事會會議紀錄、修訂章程對照各1 份為證,堪信為真。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之捐助章程條文,核屬關於董事改選、職權及決議相關處分之修正,係屬必要,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法精神並不相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無牴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任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葉姿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