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字第8號原 告 張益華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 複代理人 葉信宏律師 被 告 馹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佑 被 告 宜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思卓 被 告 麻超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柏瑞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