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94號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 對 人 郡邦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相對 人兼 特別代理人 龔桂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龔桂玉(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為本院一○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六八號清償借款事件相對人郡邦科技實業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甲○○為本院109 年訴字第1268號被告郡邦科技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唯一董事,已於民國108 年12月27日死亡,該公司迄未為變更登記,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亦無相對人聲請特別代理人及財產清算情事,相對人為一人股東董事公司,無其他董監事及經理可任特別代理人,為此聲請本院選任其配偶即被告龔桂玉為本院09年度訴字第1268號清償借款事件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準用於非訟事件關係人。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郡邦科技實業有限公司於108 年5 月27日邀約甲○○及龔桂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請定期貸款- 非循環信用貸款新臺幣(下同)28,000,000元,簽定有授信往來與交易總約定書、保證書,並於108 年5 月30日申請動用貸款款項,期間自108 年5 月30日起至111 年5 月30日止,本利應自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被告自108 年12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於催告被告清償並抵銷存款後,尚欠2,048,036 元本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等情,經本院調109 年訴字1268號清償借款卷核閱相符;而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甲○○已於108 年12月27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等事實,亦有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少家法院)家事法庭109 年3 月31日高少家宗家司優109 司繼字第776 號函為證(108 年度訴字第1268號卷第41-49 頁);本院經函詢龔桂玉亦未具狀表示反對擔任特別代理人,亦有本院通知及送達證書可參( 卷第33-35 頁) ,本院審酌龔桂玉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且為相對人公司原法定代理人之配偶,對本案訴訟應有相同程度瞭解,因認聲請人聲請選任龔桂玉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