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14號原 告 沃克影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季佳 原告與被告凱勝國際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