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65號原 告 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家達 被 告 尊弘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辰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4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