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67號原 告 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家達 原告與被告紳鴻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