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39號原 告 葉欣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木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7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