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差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61號原 告 煒盛廢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豪 原告與被告真毅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20,5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2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