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05號原 告 旗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原敬三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黃郁雯律師 陳秉宏律師 原告與被告台灣記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