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92號原 告 蔡宜宏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律師 (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翱翔實業有限公司、李忠明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71,89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42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80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