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保固責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號原 告 財團法人高雄美國學校 法定代理人 林建中 被 告 大博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宇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固責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698,1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8,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