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47號原 告 劉旻承 原告與被告衣樂洗國際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