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9號原 告 先鋒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台南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王至誠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定國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22,700 元,應繳裁判費6,8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33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