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0號原 告 謝志明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打狗酒業股份有限公司、呂孟寰、呂慶世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