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3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葉致仁 原告與被告聖明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林凌安、林靜美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69,4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503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