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1號原 告 尚容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姜容 人 原告等與被告愛荷美國際行銷有限公司等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分別請求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各應繳納如附表「應繳金額」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王敏東 附表: ┌─┬──────────┬──────┬─────┐ │編│原告 │請求金額 │應繳金額 │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 │⒈│尚容國際實業有限公司│1,000,000 元│10,900 元 │ ├─┼──────────┼──────┼─────┤ │⒉│王姜容 │200,000 元 │2,100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