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裁定公司解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2號聲 請 人 呂孟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打狗酒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額計徵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解散之打狗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實收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4,050 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