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7號原 告 劉睿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40,000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34,30 0元;又該先、備位聲明之請求相互應為選擇,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其中最高者定之即 4,3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9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