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24號原 告 王品時尚會館 法定代理人 俞博晟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律師 原告與被告黃曜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賠償損害及回復名譽,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被告不得散布有關於原告之不實消息,並需將已發表之內容排除,以回復名譽,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00 元【計算式:5,400 元+3,000 元=8,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王敏東